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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2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28 號
  要  旨:
向市政府登記有案之佛教寺廟,其為非法人團體,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
能力與行為能力。

2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40 號
  要  旨:
按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之規定,並非僅限於管制我國
陸地上之經營行為,如係在我國領海內以船舶為工具在其上經營柴油之零
售,亦應有其適用。又行政罰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在中華民國領域
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應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者,即有該
法之適用,不論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國籍為何,只要違反行政法上
義務之行為或結果,有一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依同條第 3  項規定,為
在中華民國領域內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是以,外國籍油輪在我國領海內以
船舶為工具為外國籍船舶補給油料,仍依石油管理法第 17 條第 1  項、
第 2  項規定,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設站;設站完成並經地方主管機
關審查合格,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發加油站、加氣站或漁船加油站經營許
可執照後,始得營業。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