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行政程序法疑義
行政程序法規定人民申請案件期間計算方式之適用疑義說明
法務部就「行政程序法第 33 條(公務員執行職務迴避規定)、第 51 條 (行政機關對於人民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規定)」之說明
關於公私場所申請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審核機關應於受理申請後 30 日內完成書面審查,經審查合格者再通知其進行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而 審核機關應於收到檢測報告後 15 日內完成審查,經審查符合排放標準者 ,審核機關應於完成審查後 14 日內通知公私場所領取操作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