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甲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對於關稅局依據海關緝私條例所為之罰鍰 及沒入處分不服,申請復查,其提起復查,能否扣除在途期間?
對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所為之通知提出異議之廠商不在機關所在 地住居,且無代理人住居於該地(異議之提出採到達主義為前提),得否 類推適用訴願法第 16 條扣除其在途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