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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1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34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50 條回復原狀規定所謂之「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係指
與天災性質相同之意外、戰亂等,或其他依客觀之標準,以通常人之注意
,而不能預見或不可避免之事由。且其事由需發生在不變期間內,而持續
至期間完成後方行終止者。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87 號
  要  旨:
原處分書送達相對人住所時,因未獲會晤本人,而由其同居人即相對人之
兒子蓋章代為收受,其送達即已符合行政程序法之規定而發生合法送達之
效力,至於相對人之兒子有無將處分書轉交,對送達之效力不生任何影響
。

3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856 號
  要  旨:
訴願法第 14 條第 3 項為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之特別規定,故訴願是否
逾期之判斷,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之規定。 

4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001 號
  要  旨:
受處分人主張其戶籍並非如訴願決定所述於之合法送達之處所,惟戶籍地
址不過係依戶籍法所為登記之事項,並非認定住所之唯一標準且該地址係
申請復查時信封袋所載發信人之地址,依日常經驗法則,當為其在申請復
查時點之住所或居所,又寄發訴願決定書亦有配偶蓋章簽收,自已發生合
法送達之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1000 號
  要  旨:
政府採購法第 75 條第 1  項各款就異議期間之規定,旨在確保招標結果
之穩定,並提高招標作業之效率,以符合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所揭
櫫「快速有效程序」原則之要求,揆其性質為不變期間,招標機關不得任
意伸縮,一旦逾期異議即生失權效果。故若以辦理採購之機關已將採購案
決標,並公告決標結果,而參與採購之業者未於時效內提出異議時,併為
聲請回復原狀,亦不能僅因其未察覺其逾期異議,即認其已補正此程序。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