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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203501620 號
  要  旨:
公務人員考績之救濟事件,原處分機關之認定,以顯名於行政處分上之名
義為原則;惟如係上級機關本於法定職權所為行政處分,再交由下級機關
執行者,則例外以該上級機關為原處分機關

2 發文字號: 北府人二字第 0920209492 號
  要  旨:
檢送各機關辦理申訴、復審業務參考資料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