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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1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744 號
  要  旨:
離島建設條例之立法目在於推動離島開發建設,增進居民福利,則該條例
規定即為達成前揭行政目的而規定,核其性質應屬追求公共利益而制定之
公法。故土地管理機關依該條例第 9  條第 5  項規定所為之讓售公有地
行為,自非國家立於準私人地位為私法上之行為,而係行政處分。

2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1096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本有依職權調查正確法定訴願機關之義務及可能,其未予釐清即
逕行作成訴願決定,實有違誤,更無從解免訴願決定有管轄錯誤之失,尚
不得以訴願書所記載原處分機關錯誤為由解免此一主動調查之義務。

3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193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 條關於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之規定,雖未有如同
採取職權調查主義之行政訴訟法第 125  條第 3  項對行政程序當事人之
聲明及陳述進行闡明之規定,惟闡明義務乃職權調查事實之具體內涵,換
言之,在採行職權調查主義之程序中,國家機關為履行其職權調查義務,
對參與程序之當事人負有闡明義務。因而,在行政程序中,行政機關對於
程序相對人即人民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暸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補充
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