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會議次別: 最高行政法院 97 年 12 月份第 3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
  決  議:
司法院解釋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有關事項,應依
解釋意旨為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 185  號、第 188  號解釋有案。本院
就人民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稱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之訴願
,應由行政院或由通傳會管轄?發生見解歧異,並於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
解之職權時,就其是否涉及處理與釋字第 613  號解釋「有關事項」,發
生適用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疑義,爰依法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就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適用範圍,為補充解釋。案經司法院大法官 97 年 12 月 
26  日大法官第 1333 次會議議決不受理案件第 12 案決議「有關不服通
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並不在本院釋字第 613  號解釋之解釋範
圍內,自不生就此聲請補充解釋之問題」,故不受理。是釋字第 613  號
解釋理由 2  第 2  段雖謂「承認獨立機關之存在,其主要目的僅在法律
規定範圍內,排除上級機關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所為對具體個案決定之指
揮與監督」等語,但並非有關不服通傳會行政處分之訴願管轄問題所為之
釋示。故本院就人民不服通傳會之行政處分所提訴願應如何定其管轄機關
,依法行使統一法令見解之職權時,並非處理與釋字第 613  號解釋「有
關事項」,故不發生應依釋字第 613  號解釋意旨為之問題,合先敘明。
人民不服通傳會作成之行政處分提起訴願時,因通傳會組織法及其他法規
就其訴願管轄並無特別規定,而通傳會係行政院所屬之行政機關,其層級
相當於部會等之二級機關,故應依訴願法第 4  條第 7  款規定,由行政
院管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