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釋字第 380 號解釋意旨指出,憲法第 11 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 ,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 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故應認大學自治之事項,即屬學術自由之事項, 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除法律別有明文規定者外, 應任諸大學自由決定,不得反以學生有受教育權或學習權之存在,認此範 圍內有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致失憲法對於大學自治設為制度性保障之規 範價值。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