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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訴願法第 1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判字第 1999 號
  要  旨:
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障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乃漁會任務之一,
其接受委託辦理漁業保險事業及協助有關漁民保險事業時,亦得設立保險
部。至國民年金保險業務,係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局辦理,並以
其為保險人,未滿 65 歲國民,在國內設有戶籍而有一定情形者,除應參
加或已參加相關社會保險者外,均應參加該保險並為被保險人。故漁會僅
協助漁民保險(勞工保險)相關事務,並無協助國民年金保險事務之法定
任務。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判字第 112 號
  要  旨:
副教授升等審查委員就升等之著作有無創新見解、學術或實用價值、研究
能力方法及理論基礎、論文寫作格式、5 年內研究成果進行全面性審查,
依照專業學術做出判斷,並就前開事項斟酌、考量,且具體詳細說明其認
定之理由者,其專業之判斷尚難認有違誤。

3 裁判字號: 94年判字第 1303 號
  要  旨:
(一)財政部及中央銀行委託土地銀行統籌優惠房屋貸款事宜關於取消優
      惠借款資格之決定,不因委託民間辦理而非屬行政處分。
(二)行政機關對優惠存款申請人貸款條件所為之審核,取消貸款利息補
      貼資格之決定,均屬行政處分。

4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117 號
  要  旨:
核能電廠開發案之審查機關為環保署,命開發單位提出環境影響調查報告
書及因應對策之權限,係原審查機關即環保署之權責,故縣市政府自無權
以公告方式將上開權限事項委任其所屬機關執行。
 

5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441 號
  要  旨: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 15 條第 5  款規定,常備軍官年度考績丙
上以下,經人事評審會考核不適服現役者,得予以退伍。本件受處分人任
職軍官期間,因感情糾紛及違規租屋等問題,經考績評定為丙上,且人事
評審會認定其不適服現役,亦給予其陳述、申辯機會,並予充分告知,而
依據上開規定作成受處分人不適服現役退伍之處分,論事用法要無違誤可
言。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6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606 號
  要  旨:
按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山坡地之開發
利用,由中央、地方各級政府機關及公立學校興辦者,免繳交回饋金。又
申請人擬具水土保持計畫向主管機關申准山坡地從事開發建築用地等行為
,屬山坡地之經營人、使用人,自屬水土保持法第 4  條所稱之水土保持
義務人,依同法第 12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係基於其自己之水土保持義務,又回饋金之繳交義
務人,自係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之水土保持義務人且因其並非中央、地方各
級政府機關或公立學校,尚不得援引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8
條第 3  款之規定主張免繳交回饋金。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7 裁判字號: 94年上易字第 207 號
  要  旨:
系爭土地地目為田,使用分區屬一般農業區,有土地登記簿謄本可証,故
依建築法規自不能作為建築使用,如作為農業使用,其面積顯不足以為機
械耕作,人工種植則人工成本亦過高,是被上訴人取回系爭土地之收益不
多,而影響公共交通安全、大眾運輸及用路人之生命、財產安全甚鉅,客
觀上足認自己所受利益極少,而他人及國家社會所受損失甚大。況系爭土
地係於 93 年 4  月 23 日始移轉登記為被上訴人所有,其購買系爭土地
時即已知悉該土地供不特定人為道路使用,顯然其非遭預料之外之不法侵
害。況被上訴人仍有其他民法上之損害賠償請求權存在,縱彰化縣政府未
予以徵收,但被上訴不得因此即謂既未予徵收,則其訴請拆除即非權利濫
用。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8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5 號
  要  旨:
國民年金保險旨在使未能獲得其他社會保險適當保障之國民,有老年及身
心障礙等情事發生時,能有基本之經濟安全,並確保其遺族生活之安定,
故應以未滿 65 歲且未參加公教人員保險、勞工保險、軍人保險及農民健
康保險等社會保險之國民為被保險人。又國民年金之保險效力,自被保險
人,符合加保資格之當日零時起算。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738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2  條第 3  項及訴願法第 13 條本文規定,受委託行使
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原行政處分之認定
,以實施行政處分時之名義為準。是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依大學法
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受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委託辦理考試相關業務,
在其受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而其依考試簡章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
辦法所為之扣分行為,即屬關係合法錄取權利義務之行政處分。從而,若
考生不服財團法人大學入學考試中心依考試簡章試場規則與違規處理辦法
所為之扣分行為,欲提起訴願時,應向大學招生委員會聯合會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8 號
  要  旨:
按行政程序法所稱行政機關者,係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
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而言。而受託行
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又參照大學法第
24  條第 2  項規定以及施行細則第 19 條第 3  項規定可知,受委託行
使大學招生相關考試業務特定事項之學術團體或財團法人,因同具有與機
關相當之地位,就該公法上特定事項所作成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
方行為,不問其用語、形式,皆屬行政處分,受處分之相對人認為該行政
處分違法或不當,自得對之提起行政爭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1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1631 號
  要  旨:
行政訴訟之提起以有行政處分存在為前提,若行政處分已經原處分機關撤
銷並另為更正核定處分,則受處分人應以更正核定後之新處分為訴訟對象
,若仍以原處分為訴訟對象,因訴訟標的已不存在,自屬欠缺起訴要件,
應以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且此係訴訟合法要件,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108年訴字第 13 號
  要  旨:
漁會係受衛福部委託行使公權力,認定申請人是否符合「實際從事漁業工
作者」資格之團體。就主管機關准予被保險人以符合「實際從事漁業工作
者」資格辦理投保之多階段行政程序中,並應以漁會所為之漁民資格認定
處分,作為被保險人投保核定處分之構成要件。

13 裁判字號: 108年簡上字第 99 號
  要  旨:
委託機關本得基於其法定職權自行為之或依法決定交由團體或個人為之。
是行政處分如仍以委託機關名義,或非由受託團體、個人以自己之名義對
外獨立行使者,即非屬受託行使公權力所為,而仍應認該行政處分為委託
機關所作成之處分,並據此定其訴願管轄。 

14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279 號
  要  旨:
申訴、視為訴願之再申訴程序,係教師提起撤銷訴訟之必備要件,倘未經
合法之申訴、再申訴程序,逕行提起撤銷訴訟,即有起訴不合法之情形。
又教師倘提起申訴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對已決定之申訴案件就同一原因
事實重行提起申訴者,申訴受理機關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教師即無從
續行為合法申訴、再申訴程序,則其進而提起撤銷訴訟,即屬不備起訴要
件,且不能補正,行政法院自應依行政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裁定駁回。此外,公立學校與教師間之聘任關係,係由雙方締結互
付給付義務之行政契約關係,教師負有給付有助於學校執行教育事務之職
務上義務,學校則負有給付薪資報酬為對價之義務。因此,公立學校給付
教師之薪資、考績獎金等報酬,係因行政契約之法律關係所生之對待給付
義務,性質上並非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第 1  項所指之「授予利益之行
政處分」,不生以書面行政處分核定教師應返還金錢之問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5 裁判字號: 109年訴字第 885 號
  要  旨:
訴願之提起,係屬於行政爭訟範疇而非依法申請之行政程序案件,自應適
用訴願法第 14 條第 3  項之規定,以原行政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
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9 條規定,以交郵當日為
準。

16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777 號
  要  旨:
依行政程序法第 16 規定,行政機關可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
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又依訴願法第 10 條規定,依法受中央或地方機關委
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以其團體或個人名義所為的行政處分,其訴
願之管轄,向原委託機關提起訴願。可知委託民間銀行統籌辦理各承辦金
融機構利息補貼金額之核算及電腦勾稽事宜,應以該銀行為原處分機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7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3639 號
  要  旨:
中央信託局股份有限公司受主管機關銓敘部委託辦理公教人員保險業務,
屬依法受中央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

18 裁判字號: 94年簡字第 494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與社團法人訂定委辦契約所成立之專案辦公室,係受託行使公權
力之民間團體,該民間團體就申請獎助備案事件所為之決定係行政處分。

19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39 號
  要  旨:
國民年金法第 5  條規定,國民年金保險爭議事項,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
保險人所為之核定案件發生爭議事項時,應先申請審議,為訴願之先行程
序;且依國民年金爭議事項審議辦法第 9  條規定,國民年金監理會為審
議爭議事件,應由中央主管機關遴聘審議委員,以合議制方式審理。故應
可知國民年金保險審議事件雖係以內政部名義作成決定,且內政部訴願委
員會與國民年金監理會均為內政部內部單位,然因其組成人員不同,故內
政部國民年金監理會作成審議決定後,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對審議決定如有
不服,仍應向內政部訴願委員會提起訴願,由內政部訴願委員會依法作成
訴願決定,並不影響行政監督之層級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