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二字第 09531225600 號
|
|
要 旨: |
異議制度聲明不服之案件,經調處程序所作成之行政裁定,就案件本身再
為合法性、妥當性、合目的性及專業性之自我審查,乃對外直接發生法律
效果之行政處分,申請人自得依法提起訴願或行政訴訟以資救濟
|
2 |
發文字號: |
台內消字第 0980820343 號
|
|
要 旨: |
消防機關開立之舉發通知單係針對相對人有關違反消防法違法事實之告知
,本質為觀念通知,不得依訴願法提起訴願;惟若同時請求相對人依消防
法規定限期改善之行為,係請求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其本質則為行政處
分
|
3 |
發文字號: |
府文資字第 1080000292B 號
|
|
要 旨: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公告重新登錄宜蘭縣原三項「傳
統藝術」之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表演藝術」,並廢止原公告「傳統
藝術」名稱
|
4 |
發文字號: |
府文資字第 1080000292C 號
|
|
要 旨: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11 條等規定,公告重新登錄宜蘭縣原三項「傳
統藝術」之文化資產類別名稱為「傳統工藝」,並廢止原公告「傳統藝術
」名稱
|
5 |
發文字號: |
府文資字第 1080000292D 號
|
|
要 旨: |
依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黃德河
先生為傳統工藝「蓪草花」保存者
|
6 |
發文字號: |
府文資字第 1080000292E 號
|
|
要 旨: |
依據傳統表演藝術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林
榮春先生為傳統表演藝術「布馬陣」保存者
|
7 |
發文字號: |
府文資字第 1080000292F 號
|
|
要 旨: |
依據傳統工藝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11 條等規定,公告廢止顏文伯
先生為傳統工藝「燒畫磚─傳統磁磚彩繪與燒製」保存者
|
8 |
發文字號: |
府文資處字第 1031053448B 號
|
|
要 旨: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4 條、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 2、3、4 條
規定,公告臺南市安南區「原日本鐘淵曹達株式會社臺南工場宿舍群」為
直轄市定古蹟
|
9 |
發文字號: |
府授文資字第 1100151541 號
|
|
要 旨: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及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
法第 2、4、5 條等規定,公告登錄「東石蔦松許宅」為歷史建築
|
10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文資字第 10531317901 號
|
|
要 旨: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堀江町日式街屋」為歷
史建築
|
11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文資字第 11131713800 號
|
|
要 旨: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等相關規定,公告高雄市市定古蹟「旗山天后
宮」定著土地範圍補充公告
|
12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文資字第 11332452100 號
|
|
要 旨: |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7 條等規定,縮減市定古蹟「龍肚鍾富郎派下夥
房、伯公及菸樓」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之一部分
|
13 |
發文字號: |
高市府文資字第 11430143800 號
|
|
要 旨: |
依據文化資產法第 17 條等規定,縮減高雄市旗山區市定古蹟「舊鼓山國
小」定著土地範圍及面積之一部分
|
14 |
發文字號: |
新北府文資字第 1050382922 號
|
|
要 旨: |
新北市政府公告指定「蘆洲保和宮」為市定古蹟
|
15 |
發文字號: |
院信文公字第 0930107650 號
|
|
要 旨: |
修正「臺灣高等法院辦事要點」
|
16 |
發文字號: |
(90)法律字第 015874 號
|
|
要 旨: |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九條適用疑義
|
17 |
發文字號: |
法制字第 10502519260 號
|
|
要 旨: |
法務部就「屏東縣無動力飛行活動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乙案之意見
|
18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20700158 號
|
|
要 旨: |
中央政府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裁處行政處分,地方自治團體得否適用行政
程序法有關陳述意見之規定疑義
|
19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0100536040 號
|
|
要 旨: |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 23 條、訴願法第 1 條等規參照,如營建業主為政府
機關,未依規定盡行政法上義務,可以其違反該法處分,又因違反該法規
定,立於與一般人民相同地位而被課處罰鍰,自非不得提起訴願
|
20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1000009631 號
|
|
要 旨: |
國史館國史研究獎助作業要點內容係屬獎助金發給及作業事項,性質屬機
關內部業務處理方式規定,為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第 2 項第 1 款之
行政規則。又獎助行為係以高權主體地位單方對符合資格申請人審查決定
給予之行政行為,性質上屬授益性行政處分
|
21 |
發文字號: |
院臺規字第 1010012018 號
|
|
要 旨: |
上級自治監督機關對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自治事項違背憲法、法律或基於法
律授權之法規者,予以撤銷、變更、廢止或停止其執行,地方自治團體不
服者,即得提起訴願
|
22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 1000046125 號
|
|
要 旨: |
有關辦理空氣污染防制費審查核算,結算不足者加徵其差額並函文公私場
所通知限期繳納,屬一行政處分之行為,該公私場所如認為有違法或不當
,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依法提起訴願
|
23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 1050097954 號
|
|
要 旨: |
關於公私場所依法申報空氣污染防制費者,各級主管機關應審查核算並通
知其審查結果,故主管機關逕依查驗結果重新核算空氣污染物排放量及核
定其應繳空污費,仍應將審查核算結果通知公私場所
|
24 |
發文字號: |
府行文字第 0930118594 號
|
|
要 旨: |
修正「事務管理手冊」文書處理部分規定並自九十四年一月一日生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