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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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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11130 號
要 旨:
機關依政府採購法所為之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既係行政處分已具形式確 定力,在機關未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規定撤銷前,仍屬有效不生返還 問題,是否撤銷應審酌撤銷是否對公益有重大危害及具體個案情形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