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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法院組織法第 90-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台抗字第 1650 號
  要  旨:
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依規定必
須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
聲請是否確有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而必須持有法庭錄音或錄影之正當
合理關連性。若僅陳明為訴訟需要,未具體敘明法院審理有何程序違背或
法院筆錄疏漏等必須藉由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付與,始足以主張或維護
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自與法院組織法第 90 條之 1、法庭錄音錄影及其
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 1  項及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
行注意事項第 4  點等規定要件不符,不應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611 號
  要  旨:
要求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時,固應
敘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惟當
事人所為之聲請雖未附理由,而其情形顯可補正,行政法院應定期間先命
補正,不得逕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5年裁字第 87 號
  要  旨:
參照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得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
限,除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之時間限制外,聲請時應敘
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是當事人倘未具體說明法院開庭當日之真實法庭活動與法
院筆錄內容有何不符之處,亦未具體敘明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
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者,自
難認當事人之聲請,具有法律上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