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照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 8 條第 1 項規定可知,得聲請
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光碟者,以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為
限,除受自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 6 個月之時間限制外,聲請時應敘
明「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由法院就具體個案審酌該聲請
是否具有法律上利益,及有無因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之必要性,而為許
可與否之裁定。是當事人倘未具體說明法院開庭當日之真實法庭活動與法
院筆錄內容有何不符之處,亦未具體敘明有何程序違背或法院筆錄疏漏,
必須透過法庭錄音光碟之交付,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者,自
難認當事人之聲請,具有法律上利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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