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第 128 條之行政程序重開,乃係指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 經過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向行政機關申請行政程序重開。至於多階段 行政處分之前階段機關,既非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自不符行 政程序法行政程序重開之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