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631534100 號
  要  旨:
有關本案民眾申請調閱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及臺北市
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第 4  點保密之文件,故行政機
關應依法令規定提供,不得拒絕
2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302509360 號
  要  旨: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
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
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
前開法律第 16 條第 1  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3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90251256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苗栗縣政府就「苗栗縣監視系統設置管理辦法」修正條文第
15  條之回復意見乙案之意見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80023685 號
  要  旨:
關於臺北縣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請內政部營建署提供區域計畫委員會審查會
議錄音檔,是否涉及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之適法疑義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20847 號
  要  旨: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
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
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548840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等規定參照,政府因主管業務而擁有公會、工會
、公司資料是否屬個人、法人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資訊,仍
應以個別資訊之內容是否涉及營業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為判斷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692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法第 16 條規定參照,地方政府為調查案件,調閱公司勞工保險
資料,則勞工保險機關將所保有勞工保險個人資料,提供主管機關作為辦
理調查之證據資料,有助於維護一般人民個人資料權利,符合「為增進公
共利益」情形,自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9900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
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
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
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809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第 7  款「經當事人同意」規定,僅是個人
資料於特定目的外利用要件之一,雖能達到避免人格權侵害,惟若同時具
有該條但書第 1  款至第 6  款等其他個人資料合理利用事由,公務機關
基於比例原則與具體情況,仍可於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以求法益平
衡,並非一律均需取得當事人同意

1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2150 號
  要  旨: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
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
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
用

1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00820 號
  要  旨:
警察機關受理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事件之「舉證影像」,如違規人係於行政
程序進行中申請查詢觀看,有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如其申請
查詢觀看時並非於行政程序進行中,則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提出
申請。是否建立「舉證影像線上資料庫」,請本於職權衡酌審認之

1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1403503820 號
  要  旨:
個別民意代表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得為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主體。而政府資
訊如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應先
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表示意見,惟政府機關並不當然受該
意見所拘束,仍應由政府資訊保有機關本於職權判斷

1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19672 號
  要  旨:
本件空軍聯隊蒐集職工之個人資料,請求警察機關提供依法製開之舉發違
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等相關資料,此資料係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
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須符合第 8  條但書所定情形之一,始得提供,
否則應依本規定及行政程序法第 19 條第 4  項規定予以拒絕          

14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07778 號
  要  旨:
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係以二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
。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間之特別法或普通法關係,應就個別事項
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15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1000020639 號
  要  旨:
參照地方制度法第 36 條等規定,議員於定期會與臨時會開議期間可否提
案要求索取、提供或調閱議會內部相關會計或人員加班等書面資料,該法
並未對之設限,又提案權屬建議性質,是否成案則由議會決定

16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 0920004196 號
  要  旨: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
17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 1020005150 號
  要  旨:
大陸地區人民得否依檔案法申請應用我國行政機關檔案之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