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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4
條相關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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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字號: |
102年判字第 74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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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之權利
,係屬「實體權利」,凡與人民權益攸關之施政、措施及其他有關之政府
資訊,除具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
外,政府均應斟酌公開技術之可行性,選擇適當之方式適時主動公開;或
應人民申請時按政府資訊所在媒介物之型態給予申請人重製或複製品、或
提供申請人閱覽、抄錄或攝影。倘人民依法申請政府機關提供其「持有」
或「保管」之政府資訊,該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即應於期間內為準駁之決
定;如申請提供之政府資訊中含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因關於
政府資訊之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係採「分離原則」,受理申請之政府機關
仍應就可公開部分提供之。
裁判法院:最高行政法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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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裁判字號: |
108年判字第 17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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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訴訟文書之送達,應使確能交付應受送達人,是行政訴訟法第 71 條規定
送達原則上應向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行之,乃在於該等處
所通常係應受送達人日常活動處所,易於該處行之;是為達訴訟文書確能
交付應受送達人之目的,應受送達人如因故不能於上開處所收受訴訟文書
而另指定送達處所,除於他處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於會晤處所交付者外
,自應於其所指定處所行之。若不在其所指定處所行之,不論採何方式送
達均不生送達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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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裁判字號: |
109年上字第 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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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衛生福利部所屬醫事審議委員會受民事法院之委託進行醫療糾紛鑑定,作
成之「鑑定報告」,即屬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規定之「政府資訊」。
鑑定並未對涉訟當事人開啟行政程序,彼此間並無行政程序之關係存在,
涉訟當事人即無從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以行使卷宗閱覽
權,鑑定機關亦無自行決定逕向涉訟當事人提供鑑定資料之權限。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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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裁判字號: |
104年訴字第 106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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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意旨,因資訊為公有財,應由全民公平共享,資訊
公開有滿足人民知之權利、促進行政資訊公開化與透明化及深化民主之作
用,其公開對象為一般人民,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以公開為原則,
限制公開為例外,依該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權利,為「一
般人民」的「實體權利」,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款規定
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或受人民依法申請
而被動公開。另依前開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之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
,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是行政程序法上及
受行政機關懲處之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該等人員請求行政機關提供事關
其權益之資料或服務機關有關懲處之資料,得分別依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第 1 項規定,及於申訴、再申訴程序中,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4 條準
用第 42 條第 1 項之規定,行使其向行政機關或保訓會申請閱覽卷宗請
求權,亦得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請求行政機關或服務機關提
供資訊,然其所請求之政府資訊,仍應受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範,係屬一
般公開性之資訊,而非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之個別資訊,如為政府資訊公
開法所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則受理申請之機關應拒予提供,乃
屬當然。本件被告處原告申誡 2 次之懲處,其所依據之事由係原告對上
級交辦稽查工作有不服從指揮、執行不力等,而被告以原告有此情事,此
涉及行政紀律、機關要求、人事考核及上級監督等事項,原告請求被告提
供之前開資料,縱使系爭報告(被告已將該報告影本檢送本院為卷宗附件
)有記載系爭行為事實即原告於執勤時之具體行為態樣,惟原告該行為須
作何評價,如何認定原告有符合應懲處之條件及程度,則為被告之價值判
斷權限之範疇,又因原告執行勤務之行為允當與否,既經被告督導人員之
評斷認定,顯非純屬客觀具體事實,系爭報告所載系爭行為事實,係被告
對其所屬人員實施監督及管理之事項,而取得受人事考核對象之相關資料
,並非任何人均得請求政府機關公開或提供之一般政府資訊,如將之公開
或提供,將對被告實施人事考核及職務監督之目的造成困難或有所妨害,
而符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之要件,被告應限
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原告 102 年及 103 年度平時考核紀錄,既經被告
依規定報送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督察室保管,該考核紀錄已屬業經歸檔管理
之檔案,被告雖留有該檔案影本,原告仍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向臺中市政
府警察局申請開放該檔案,由該局依檔案法之規定處理。縱使原告得依政
府資訊公開法第 9 條第 1 項之規定,向被告申請該考核紀錄,無須依
檔案法之規定處理,然該考核紀錄事關受考核人之考核內容、個人重大具
體優劣事蹟、直屬主管及單位主管綜合考評及具體建議事項等,亦為被告
對其所屬人員實施監督及管理事項之相關資料,並非任何人均得請求政府
機關公開或提供之一般政府資訊,如將之公開或提供,將對被告實施人事
考核及職務監督之目的造成困難或有所妨害,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
第 1 項第 4 款之規定,被告仍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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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裁判字號: |
105年訴字第 100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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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意旨,因政府資訊為公共財,應由全民公平共享
,資訊公開有滿足人民知之權利、促進行政資訊公開化與透明化及深化民
主之作用,其公開對象為一般人民,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以公開為
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依該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權利,
為「一般人民」的「實體權利」,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
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或受人民依
法申請而被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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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1179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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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司法卷宗固然有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檔案法之適用,然自權力分立的角度觀
察,司法權之功能,乃在以超然第三者的地位,藉由審判活動,解決人民
與人民或人民與國家機關間的糾紛,抑或是維持境內法律和平秩序及公務
紀律,其具體類型包括: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公務員懲戒等
,故由於司法權的上述特性,司法卷宗內往往會包含大量、多樣,甚至敏
感之個人資料,更可能涉及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故司法案卷之
公開,除牽涉到公益之考量外,亦涉及資料當事人受到憲法第 22 條所保
障的「個人自主控制個人資料的資訊隱私權」,亦即「人民是否揭露其個
人資料及在何種範圍內,於何時、何地,以何種方式,向何人揭露之決定
權」,是對於司法案卷中所含有之個人資料,相關當事人仍得主張隱私權
之保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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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裁判字號: |
110年訴字第 143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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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立法者認為訴訟卷宗亦為政府資訊公開法定義之政府資訊,只是因為刑事
訴訟法有特別規定時,因而優先適用之,然於刑訴法無規定時,由於政資
法立於基本法地位,本身就有補充其他法律欠缺之作用,政資法或檔案法
自然填補其空缺。在現行法制下,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關於律師就刑事
判決確定後刑事案件卷宗之閱卷規定,實質上即為檢察機關在執行政資法
或檔案法之具體規定,此觀律師閱卷要點第 2 點明定律師因受委任聲請
非常上訴,得就判決確定之刑事案件,向保管該案卷之檢察機關聲請閱卷
,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一
節甚明。從而,刑事判決確定後,關於以聲請再審為目的之閱覽訴訟卷宗
案件的准駁,應依刑訴法規定辦理;除此之外,現行刑訴法並無特別規定
,即應回歸檔案法或政資法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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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字第 12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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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所謂「依法申請之案件」係指人民依據個別法令規定具有向該管行政機關
請求就特定具體之事件作成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權利者而
言。如其循序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請求已逾法定範圍,則屬無理由而應予
判決駁回。此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8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舉之方式均
屬適法之公開方式,而除該條第 1 項所稱法律另有明文規定之類型以外
,行政機關就政府資訊公開之方式具有裁量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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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裁判字號: |
111年訴更一字第 1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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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人民主張權利受到侵害而具備訴訟權能者,固得提起撤銷訴訟,惟撤銷訴
訟之目的在於使人民得透過訴訟請求行政法院除去違法行政處分之效力並
排除該處分所生之權利侵害,故人民提起之撤銷訴訟有無理由,除繫於行
政處分是否違法外,尚以人民之權利實際受到該處分之侵害為必要,若人
民之權利未因行政處分受到實際侵害,其提起之撤銷訴訟,即難認為有理
由;且行政訴訟法第 4 條 第 1 項規定所謂之權利或利益,係指公法上
之權利或利益。因此,對於尚未成為權利之期待利益、單純經濟上之利益
或反射利益等,雖有利於人民而為人民所樂見或追求,但仍非法律上之利
益。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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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裁判字號: |
94年訴字第 3017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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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一)所謂「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
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係指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
人,在其「受託事務」範圍內始視同為政府機關。
(二)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對象為「行政機關」,
如非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而係向非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
,即非屬該條項所規定之權利,自不能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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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裁判字號: |
95年訴字第 313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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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當事人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行政機關得
加以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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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裁判字號: |
95年訴字第 4311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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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任意藉口「當事人必須透過請求閱卷之方式以了解其具體的評價內容,並
且藉由公布標準答案及評分方式,提供司法機關對此評議行為及結果的審
查可能性及其密度,藉由參考答案及評分標準之公開,始能對事實是否正
確以及評分是否出於恣意等裁量瑕疪,以提供可檢驗之基準」,不僅有違
專業判斷之原則,更有把司法權審查之觸角過份延伸之虞,自為本院所不
取。又法律之內容固應符合明確性之原則,惟法律之規定本無法鉅細靡餘
、有關考試之方式、評分、錄取之標等技術及細節之事項,尚非不得以
行政命令為必要之釋示,故主管考試機關於適用職權範圍內,本於法律之
授權發布行政命命原非法所不許。本件原告指稱限制考生查看或影印答案
卡有違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第 1 項規定,惟被告否准原告閱覽原始答案
卡,是否適法,應以原告於申請時之法規有無賦予應考人此項請求權為準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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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裁判字號: |
96年訴字第 495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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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
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之。本件基金會所請求 9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委託
書影本。9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教科書委託領域調
查表影本。9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教科書版本選用
調查表影本。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同意委託之校務會
議紀錄影本等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非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而 95 學年五大領域所採用之
版本。依國民教育法第 8 條之 2,校務會議訂定並通過之教科書選用辦
法等資訊,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已公告各該校網站,基金會得在各校網站
取得,無須再向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請求提供,且基金會亦無法舉證彰化
縣立國民中小學未提供上開資訊其權利或利益受損之情事,原告所訴各節
,均非足採,從而基金會訴請撤銷訴願決定,並請求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
等對於基金會以函申請提供資料事件,應做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及提
供基金會所申請之各項資料,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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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裁判字號: |
99年訴字第 128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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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政府機關對於「申請時」所持有或保管之政府資訊,除有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豁免公開之情形者外,概應依申請而提供。使申請
人得以獲悉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俾政府決策得以透明,弊端無所
遁形,進而落實人民參政權。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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