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63005460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外縣市遷入臺北市中山區等同址多戶之地址,既未與自然人姓名相結合,
亦無法直接或間接識別該個人者,非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  條
所稱之個人資料,又索取之資訊,其作成非屬政府資訊公開法適用之範圍
2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302509360 號
  要  旨:
監視系統錄得影像資料,如能辨識該車輛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就該資料利
用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如訂定自治規則有
關「利用」該等資料之規定,如係指蒐集目的以外之利用,則該規定不符
前開法律第 16 條第 1  款所稱「法律明文規定」

3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402517900 號
  要  旨:
臺中市議會錄影、錄音管理規則第 7  條修正條文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第 18 條等規定部分,如基於「對公益有必要」情形,議會仍不予
提供資訊,恐有限制議員請求政府資訊公開之權利,而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及牴觸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虞

4 發文字號: 法制字第 1090251003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有關宜蘭縣議會函報修正「宜蘭縣議會議場錄音、錄影管理規則
」,名稱並修正為「宜蘭縣議會會議直播錄影公開辦法」乙案之意見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3804 號
  要  旨: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
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
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037010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5、7  條等參照,外交部駐外辦事處進行結婚依親
簽證面談影音光碟屬政府資訊範圍,又政府資訊以主動公開或應人民申請
而提供為原則,至於得否限制公開或拒絕提供資訊,應視同法第 18 條情
形而定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3110700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  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等規定參照,水土保
持計畫格式(含水土保持規劃書)內容除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事項外,亦
包含審查委員會歷次審查會紀錄、水土保持義務人基本資料、簽證技師證
照及開發所在地籍資料等個人資訊,應為上述規定所稱「政府資訊」及「
個人資料」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049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4、20 條等規定參照,
公立醫院所持有資訊均屬政府資訊,如公務員執行相關職務侵害人民自由
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公立醫院列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
公務機關」,則損害賠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
不同損害賠償機制,顯有不妥,故其屬性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同,且公
立醫院亦行使部分公權力行為,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

9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8450 號附件檔案
  要  旨:
法務部就「研商機關公開得標廠商投標文件及採購契約事宜會議紀錄及相
關疑義乙案」之說明

10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4430 號
  要  旨: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
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
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
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
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1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5650 號
  要  旨:
機關與得標廠商簽訂採購契約中廠商之個別資料,若涉及得標廠商營業上
秘密或經營事業資訊等,固應限制公開或不予公開,除此以外契約文件,
並非廠商經營事業有關資訊或企畫書文件,若未證明涉及智慧財產權及廠
商商業秘密,仍應予以公開並得依人民申請提供;另得標廠商投標單、清
單載有投標者投標(履約)內容,乃民眾監督履約之工具,尚非得為拒絕
申請政府資訊之理由

1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2150 號
  要  旨: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
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
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
用

13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28101 號
  要  旨:
關於有關機關以外人員對於機關學校會計月報公告事項產性疑義申請閱覽
原始憑證等資料,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自無行政程序法
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審酌之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