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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3017 號
  要  旨:
(一)所謂「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人,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就
      其受託事務視同政府機關」,係指受政府機關委託行使公權力之法
      人,在其「受託事務」範圍內始視同為政府機關。
(二)當事人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申請閱覽卷宗之對象為「行政機關」,
      如非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而係向非行政機關申請閱覽卷宗者
      ,即非屬該條項所規定之權利,自不能准許。

2 裁判字號: 97年訴字第 2748 號
  要  旨:
國防部未依訴願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於受理申請人申請訴願日起 2
個月期間內作成訴願決定,申請人依據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l  項規定
提起本件訴訟雖屬合法,惟申請人原應列處分機關軍情局為被告,而逕列
訴願機關國防部為被告,不具當事人適格。另就申請人請求提供之資訊,
因已逾保存年限而屬事實不能,軍情局否准決定難謂不當。又申請人請求
法院判命本案公務員交付懲處部分,因法無明文賦予申請人此等訴訟權而
屬無理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7年訴更一字第 104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200  條規定,課予義務訴訟訴訟標的,為
原告關於其權利因行政機關不作為或違法駁回其申請而受有損害,並求為
法院判命被告應為行政處分或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主張。而提起怠為處
分訴訟規定,係擬制如行政機關對人民申請案未於法定期間內作成任何准
駁與否之終局決定,人民提起怠為處分訴訟即有權利保護必要。因此,原
告請求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是否有理由,仍應依其主張,就各該相關行
政實體法規定予以審認,以判斷應否准許。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