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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246 號
  要  旨:
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第 6  條第 3  項規定,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除有
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得考列丁等。而行政法院就事實適用法律本不受當
事人主張拘束,故復審決定僅論斷關於同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行
為未引據法律條文,自得本諸該當的法律條文為判決。該法第 6  條第 3
項各款係屬獨立事由,凡符合該項任一款之要件均可考列丁等,而就有符
合同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構成要件的行為,已經核實認定為答辯
,並經復審及行政訴訟之調查辯論程序,對於上訴人之程序利益而言,並
無欠缺。所以原判決據以認定上訴人之行為符合該法第 6  條第 3  項第 
1 款之構成要件,而維持原處分及復審決定,並無違誤。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662 號
  要  旨:
按請求政府機關應依與其之健保契約,公布申復案件統計資料及免抽查診
所名單,核其性質係屬作成行政處分以外之其他非財產上之給付,與公法
上債權之發生,即提起給付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有別。又因公布其他醫療
院所申報醫療費用等執業、營業秘密資料,勢將影響政府機關抽查醫療費
用是否浮濫作業之進行,故政府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
第 4、6、7  款規定等限制公開原因規定,拒絕公開,於法洵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112 號
  要  旨:
按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均為資訊提供之規範,其在滿足人民知的權利
,使人民在法規要件下,享有請求行政機關提供檔案或行政資訊之權利,
故人民向政府機關申請提供政府資訊,如該政府資訊為經歸檔管理之檔案
,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惟申請之資料屬未歸檔之案件,行政機
關亦應依普通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為審查,始符資訊公開原則。上開檔案序
號 7、9、12、13 資料部分雖尚未歸檔,然原告申請書已符政府資訊公開
法第 10 條第 1  項之各款規定應載事項,是原公共工程處就此部分,亦
應依職權適用法規,而依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予以審查,尚非得逕以尚未
歸檔為由駁回原告之申請。又此部分固未符檔案法規定,然是否符政府資
訊公開法尚未經原公共工程處審查,是屬原公共工程處(由被告工務局承
受業務)之第一次處分權範疇,本院不得自行代為認定。

裁判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

4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00 號
  要  旨: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立法意旨,因政府資訊為公共財,應由全民公平共享
,資訊公開有滿足人民知之權利、促進行政資訊公開化與透明化及深化民
主之作用,其公開對象為一般人民,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以公開為
原則,限制公開為例外,依該法規定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資訊之權利,
為「一般人民」的「實體權利」,除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各
款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外,政府機關應主動公開,或受人民依
法申請而被動提供。

5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875 號
  要  旨:
健保給付補助款制度中,暫付及事後追扣均非並非行政處分,故無行政程
序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102  條本文等規定之先行陳述意見程序適用
。本件受處分人辯稱,高齡醫師均有聯合看診行為,而無溢領保費情事云
云,惟訴外人已自承利用高齡醫師調節醫院門診量,且發現有高齡醫師出
國、住院時仍有門診量之不合常理情形,復查高齡醫師所獲得之薪資較醫
院其他醫師低出甚多,顯見受處分人之真實目的乃係利用高齡醫師執照分
配門診量以溢領保險費,行政機關要求追扣溢領保費自屬合法有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