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府法一字第 0950030003 號
  要  旨:
檢送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2 發文字號: 府法行字第 0950038284 號
  要  旨:
檢送法務部檢送法務部 95 年 1  月 12 日召開研商「因應政府資訊公開
法即將施行,本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050 號
  要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之執行事宜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50700051 號
  要  旨:
「因應政府資訊公開法即將施行,法務部部內執行事宜」會議紀錄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1173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檔案法第 18 條或政府資訊公開法第18  條等規定
參照,人民申請閱覽或複印,應視其是否為行政程序進行中之案卷而適用
不同規定,由行政機關視具體個案情況參考,分別決定是否提供,又該等
資料若包含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定「個人資料」者,則尚應適用該法規定
;個人資料保護法對隱私權保護係最低密度保護,依該法規定得為特定目
的外利用者,僅係限制利用解除,並不等於該涉及個人資料政府資訊即應
公開,仍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檢視判斷,必亦無限制公開情形,始得公開
或提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對於涉及個人隱私資訊,原則應限制公開或提
供,惟如符合「對公益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仍得例外予以公開
或提供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049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3、4、20 條等規定參照,
公立醫院所持有資訊均屬政府資訊,如公務員執行相關職務侵害人民自由
或權利,人民得請求國家賠償,如公立醫院列為個人資料保護法所定「非
公務機關」,則損害賠償適用民法侵權行為規定,將使同一行為割裂適用
不同損害賠償機制,顯有不妥,故其屬性應與政府資訊公開法相同,且公
立醫院亦行使部分公權力行為,故屬個人資料保護法上之「公務機關」

7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 1040002435 號
  要  旨:
函詢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組織法範疇是否含檔案法第 1  條及第 
18  條之指導及適用爭議認定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