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203504230 號
  要  旨: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  條、土地登記規則第 24 條等規定參照,地政機關
依據該規則第 24 條規定,對於依法得申請閱覽之人,即得提供申請書及
其附件,惟其提供仍應參酌該條規定規範意旨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5  條
不得逾越必要範圍之規定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4560 號
  要  旨:
如將國軍人員之個人懲罰紀錄提供予他行政機關轉提供予民間企業,係屬
特定目的外利用個人資料,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6 條但書各款之一
規定方得利用。又民間企業查詢有關個人隱私之政府資訊時,應由行政機
關視該資訊是否為檔案,非屬檔案者,除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外,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403507770 號
  要  旨:
公務員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第 4  條「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
務」者似不限以「機關核定」形式為限,另文書處理手冊規定第 76 點第
1 款規定文字屬規範內部一般性規定,與政府資訊公開法規範屬不同範疇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09900 號
  要  旨:
「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及「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
」等資料,如僅記載申請人個人資料,除有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得拒絕提
供外,申請人有請求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權利;若有他人資料,如不符
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得不予提供,但若可將公開或不予提供事
項予以區隔,已足以達到保障隱私者,即應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4430 號
  要  旨:
學校考績會懲處結果之公開或提供,應由資訊保有機關就「公開資訊所欲
增進之公共利益」與「不公開政府資訊所保護之隱私權益」間予以權衡判
斷;另學校考績會事件調查報告,倘有屬行政機關意思決定基礎事實或資
訊文件,而非函稿或簽呈意見等內部作業文件,因無涉洩漏決策過程內部
意見溝通或思辯資訊,仍應公開之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3480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參照,就稅捐事項所作成之解釋函令及其他
行政規則公開事宜,應優先適用納稅者權利保護法規定;又各地區國稅局
編訂之「非住家用房屋當地一般租金標準表」,性質上屬於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似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9  條第 1  項所定應公開予
納稅者知曉之稅捐法令,惟此涉及該法解釋適用,應由主管機關探求立法
意旨後,本於權責予以審認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903502150 號
  要  旨:
有關人民申請政府資訊提供事件,涉及政府資訊公開法等適用疑義。倘具
有我國國籍並在我國設籍之國民向公立醫院申請提供之資料,係屬公立醫
院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而留存於機關內部之資訊者,即有政資法之適
用

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99007302 號
  要  旨:
關於申請人申請提供旨揭之資訊,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之申請閱覽卷宗,
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規定之適用,屬應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等法律規定
審酌之範疇,又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較檔案法所定義
之「檔案」為廣,因此,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
管理之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之
9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931875700 號
  要  旨:
有關臺北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處理閱卷作業要點適用疑義,如申請人
申請閱覽卷宗之時點,屬行政程序進行中或行政程序終結後法定救濟期間
內,則得適用,否則,則由主管機關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
或檔案法第 18 條各款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