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第 2 項規定:「法規命令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 授權之依據……」又依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點第 1 點規定:「衛生福利 部為辦理醫療糾紛鑑定案件,特訂定本要點。」可知醫療糾紛鑑定作業要 點並未表明其授權依據,且該要點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所為之修正,亦未 踐行行政程序法第 157 條第 3 項規定之程序,自難認該作業要點具法 規命令之性質。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