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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4335 號
  要  旨:
(一)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
      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其權利
      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
      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第
      2 項)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
      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高等
      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
      之訴訟。」又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5  條:「政府資訊應依本法主動
      公開或應人民申請提供之。」賦予人民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其持有
      資訊之權利(資訊公開請求權)。其公開方式包括提供複製品、供
      閱覽、抄錄或攝影(同法第 13 條第 1  項)。同法第 12 條:「
      政府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之日起 15 日內,為准駁之決
      定;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之期間不得逾 15 日。」準此,人民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向政府機關請求公開其持有資訊,政府機關未於
      申請起 15 日內或延長之期間內,為准駁之決定時,該政府機關即
      處於行政訴訟法第 5  條第 1  項所稱,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
      ,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之狀態,人民得隨時提起行政
      訴訟。
(二)抗告人係以國防部軍備局不作為而起訴,其訴之聲明係請求國防部
      軍備局對於其第 1  次申請書及第 2  次申請書請求提供資訊事件
      ,應作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此訴訟為課予義務訴訟。抗告人雖
      同時聲明「訴願決定及原不作為處分均撤銷」,然此為課予義務訴
      訟聲明之一部分(是否全有必要係屬另一問題),非獨自構成另一
      撤銷訴訟。原裁定認抗告人提起撤銷訴訟,亦有誤解。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932 號
  要  旨:
按政府資訊公開法所定義之「政府資訊」,其涵蓋範圍較檔案法所定義之
「檔案」為廣,亦即檔案乃屬政府資訊之一部分。故從法律性質而言,政
府資訊公開法乃資訊公開法制之基本法規,檔案法則係屬於資訊公開法制
之周邊性配套立法,故人民申請閱覽或複製之政府資訊,如屬業經歸檔管
理之檔案,雖應優先適用檔案法之規定處理,惟並非完全排除政府資訊公
開法或其它法律之適用。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495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
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
之。本件基金會所請求 9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委託
書影本。9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教科書委託領域調
查表影本。95  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之教科書版本選用
調查表影本。95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教科書選用試辦計畫同意委託之校務會
議紀錄影本等資訊。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7  條第 1  項及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非屬應主動公開之資訊。而 95 學年五大領域所採用之
版本。依國民教育法第 8  條之 2,校務會議訂定並通過之教科書選用辦
法等資訊,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已公告各該校網站,基金會得在各校網站
取得,無須再向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請求提供,且基金會亦無法舉證彰化
縣立國民中小學未提供上開資訊其權利或利益受損之情事,原告所訴各節
,均非足採,從而基金會訴請撤銷訴願決定,並請求彰化縣立國民中小學
等對於基金會以函申請提供資料事件,應做成准予提供之行政處分,及提
供基金會所申請之各項資料,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