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60034063 號
  要  旨:
有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文件之疑
義
2 發文字號: 內授中民字第 0970032003 號
  要  旨:
祭祀公業管理人、派下員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祭祀
公業向民政機關申請或備查之文件。所謂「利害關係人」係指對其主張之
權利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人
3 發文字號: 北市法一字第 09530624900 號
  要  旨:
有關土地徵收補償費之資料,似非屬前揭規定政府應主動公開之政府資訊
,是民眾申請查閱祭祀公業之土地徵收補償費等相關資料,主管機關似無
主動公開之義務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99020847 號
  要  旨:
關於各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之義務,且應依各種
合法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而偵查中之案件,應本於
偵查不公開之原則,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規定
,相關資料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因此,未就檢察機關依該法審查第 1
0 條第 1  項第 1  款相關證明文件設有規範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03804 號
  要  旨:
政風(行政)查處案件當事人,可否申請提供案件全部卷宗資料,應由受
理申請機關本於權責審認是否具有法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如為
行政程序進行中案件,當事人申請閱覽卷宗,則應屬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
適用範疇;倘為業經歸檔管理檔案,則應優先適用檔案法規定處理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05410 號
  要  旨: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3 條規定參照,如政府資訊內有部分資訊涉有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情形,若可將該部分資訊予以
區隔,施以防免揭露之處置,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者即可

7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60005859 號
  要  旨:
關於非在職員工申請應用其離職後始核備之前受僱公司之工作規則,於適
用行政程序法第 46 條疑義

8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07778 號
  要  旨:
適用「特別法優於普通法原則」,係以二法規就同一事項均有規定為前提
。行政程序法與政府資訊公開法間之特別法或普通法關係,應就個別事項
而定,不能一概而論

9 發文字號: 檔應字第 0920004196 號
  要  旨:
民眾申請至機關閱覽內部檔案目錄,機關可否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