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構成要件效力固屬相對,應視個案事實及是否為相關利害關係人所得 預見等因素,而為客觀判斷。但若特定行政處分經過法院判決確定,該處 分之構成要件效力即不容忽視,應以之為既成事實而納為自身行政作為之 基礎構成要件事實,且係於行政處分一旦有效成立後即有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