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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判字第 626 號
  要  旨:
台灣地區在日據時代成立之會社,於台灣光復後,未依我國政策規定於一
定期間內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辦竣公司登記者,則其原設立會社應視為合夥
組織,該會社之原有財產亦應視為「原權利人」公同共有。而本件之會社
乃於日據時期依日本法令所設立之法人,於台灣光復後,並未依規定於一
定期間內依我國公司法規定辦竣公司登記,是其原設立會社即應視為合夥
組織,故該會社所有之土地亦應視為原權利人即原會社各股東所公同共有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4年訴字第 418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事件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其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
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行政程序法第 17 條第 1  項定有明
文。對此無管轄權之戶政事務所應依職權移送於有管轄權者處理,而不得
逕為否准之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220 號
  要  旨:
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各款行政處分無效情形。而所謂無效之行政處
分,係指行政行為具有行政處分之形式,但其內容有任何人一望即知之瑕
疵,已達重大明顯程度,而自始、當然、確定不生效力。又所謂即受確認
判決之法律上利益,須因行政處分是否生效不明確,致原告在公法上之地
位有受侵害之危險,而此項危險得以對於被告之確認判決除去之者,始為
存在。若原告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不具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
益,即為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要件,應以判決駁回之。又對於駁回處分提起
課予義務之訴,即使原告未為撤銷原處分及決定之聲明,惟法院於原告之
訴有理由時,仍得依職權一併作成撤銷判決,因為不予撤銷則無從命被告
機關為課予義務之判決。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