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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13630 號
  要  旨:
收養關係成立於 96 年 5  月 23 日民法親屬編修正公布前,其養子女應
從收養者之姓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2210 號
  要  旨:
更正姓氏雖經更正登記申請人提出證明文件,戶政機關仍應依職權調查證
據認定事實,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如依職權充分調查證據後,暫時仍無
法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考量其社會生活、經濟生活及法律生活安定性,
似可仍保留原姓氏,俟有證據足資認定生父或生母姓名時,再為更正登記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503514210 號
  要  旨:
日據時期,如關於臺灣人民間親屬事項依日據時期習慣及條理,並未發生
收養關係,即無民法親屬編施行法第 11 條規定適用,而不能於民法親屬
編施行後,發生民法所定效力,另依戶籍法收養雖應為戶籍登記,然此登
記並非收養關係成立要件,僅有證明作用,仍應就個案事實認定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35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本文規定參照,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
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
又行政處分發生形式確定力後,違法行政處分是否依職權撤銷,除有該條
但書不得撤銷情形者外,原則上委諸行政機關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