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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10年上字第 619 號
  要  旨:
申請人是否符合離島建設條例第 9  條第 6  項所定原土地所有人或合於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9  條規定之視為所有人或其繼承人之登記原因證明
文件,依馬祖地區土地申請返還實施辦法第 4  條第 1  項第 2  款、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雖得以「四鄰證明書」為之,然非謂一提出該證明書
即等同符合其所欲證明之完成占有時效之原因事實,受理登記申請之機關
就該四鄰證明書所保證之內容,仍應予以實質審查。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