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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5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818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就行政處分之無效原因,採重大明顯瑕疵說,所謂
「重大明顯」,係指其瑕疵之程度,不但重大,且任何人一望即知。如果
其瑕疵非重大,或非明顯,即難指該行政處分為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7年訴字第 100 號
  要  旨:
拍賣前所為之公告,在於使應買人瞭解拍賣不動產之所在地、種類、實際
狀況、占有使用情形,是法院強制執行時所作成之拍賣公告,不因其記載
,而發生確定權利義務關係或變更之效果,且因其公告對象為不特定之多
數人,自非屬對具體事件所為決定對外發生單方法律效果之行政處分。

3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2535 號
  要  旨:
按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第 5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應以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行政處分「無效」為前置要件;在此所稱
「無效」之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4  項規定,係指自始
、當然、確定無效者而言,與非自始、當然、確定無效而須待撤銷後始失
其效力之具有瑕疵行政處分,尚屬有間。亦即行政處分有違法不當之通常
瑕疵,而未達明顯重大者,僅得請求撤銷該違法之行政處分,尚不得訴請
確認為無效之行政處分。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