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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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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97 年高等行政法院法律座談會提案 法律問題一
法律問題:
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依實務通說類推適用民法第 125 條一般時效 15 年規定,若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算,其殘餘期間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 5 年時效期間為長者,應如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