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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總則施行法第 1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4年判字第 783 號
  要  旨:
若處分機關未於處分書為救濟期間之教示,須至處分書送達後 1  年屆滿
,受處分人未提起訴願,該行政處分始處於「不得訴請撤銷」之情形,使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重行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