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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9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8年台上字第 1737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條件、負擔等附款。如為附條件
之行政處分,其效力之發生或消滅,繫於未來可能發生之不確定事實;倘
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受益人負有特定作為、不作為或忍
受之義務,倘未履行該負擔者,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
止。故法院應細究附款係屬效力發生或消滅之要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450 號
  要  旨:
判斷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外所為之函文,究為一行政處分或單純
事實通知或理由說明,應以該函文是否具備行政處分各要素為斷,其中尤
以法效性為要。又有無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與該行為是否遭裁罰處
分,仍有區別,是本件通傳會以換照處分附解除條件許可媒體業者換照,
其解除條件係以該媒體自換照日起 1  年內有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之情事為條件成就之要件,是以,判斷該解除
條件是否成就,自應以「該媒體自換照日起 1  年內有無違反衛星廣播電
視法第 17 條或第 19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為斷,而非以其是否經裁罰
處分為斷。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3年判字第 398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召開聽證會如係以「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為其要件,其就是
否涉及民眾權益重大事項之認定,依其本於職權所訂定之行政規則作為判
斷標準,尚屬適法。

4 裁判字號: 106年判字第 423 號
  要  旨:
債權人對主債務人之請求權,因消滅時效完成而發生之法律上效果,其效
力當然及於具從屬性之保證債務,保證人得據以對債權人主張之;又債權
人對於主債務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中斷者,債權人對於保證人之請求權,其
時效固亦因之中斷

5 裁判字號: 108年判字第 19 號
  要  旨:
私人捐贈供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者,必須符合土
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定免徵要件,且以該等要件持續履行為必要,方
符立法者授與免徵土地增值稅之稅捐優惠立法本旨。稅捐機關依上開規定
作成免徵土地增值稅處分,其性質屬授益處分,為確保該授益處分法定要
件之履行,自得於作成免徵土地增值稅處分時,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規定,以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定免徵要件為內容而加附款,惟此加
附款之法律行為應以意思表示向處分相對人為之。又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所定免徵要件,其中第 2  款要求受贈人章程須載明「法人解散時,其
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依其立法意旨,當係為防免受免徵土
地增值稅優惠之受贈土地,於受贈人解散清算後移轉私人而不再供社會福
利事業或私立學校使用,致與原給與免徵優惠之目的有違。該款文字用語
雖未配合私立學校法相關規定之修正而為修正,然若受贈人解散時,依其
章程關於賸餘財產歸屬之規定,受贈土地仍歸屬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
之私立學校財團法人,並繼續供社會福利、教育使用,因與原給與受贈土
地免徵優惠之目的無違,即難謂與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  第 2  款規定
要件不符。

參考法條:土地稅法第 28 條之 1、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

6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1224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於人民提出書面承諾或切結書後作成授益處分,若該承諾內容並
未載明於行政處分中,則其自非該授益行政處分之附款。

7 裁判字號: 97年裁字第 3383 號
  要  旨:
公法上請求權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成立而可行使者,自行政程序法施行日
起算,其殘餘期間,如較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定時效期間為
長者,應自該法施行日起,適用該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且關於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不宜類推適用民法第 144  條關於抗辯權之規
定。

8 裁判字號: 105年訴字第 154 號
  要  旨:
消防法第 6  條第 5  項雖規定住宅場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而住
宅用火災警報器設置辦法第 2  條第 1  項復規定,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
,應依該辦法規定,設置火災警報器。惟住宅場所之管理權人是否設置、
是否依該辦法設置,既非消防安全檢查之範圍,違反時亦無處罰之明文。
從而,前開條文僅能評價為勸導之性質,而非強制之規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9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32 號
  要  旨:
按納稅義務人之行為倘係租稅規避,在租稅法之適用上得無視於當事人所
採取之行為形式,而應以通常行為所對應之稅法構成要件計算其所應負擔
之租稅;另未具真實性之偽裝行為,其表象之私法行為相當通謀之意思表
示,因不具法律效果而不得以之為課稅依據,惟透過通謀虛偽行為而隱藏
真意者,課稅即應以被隱藏之法律行為為基準。是以,納稅義務人將以股
份信託方式予他人,名義上由他人行使該信託股票之股東權,惟實質上納
稅義務人本人仍自行管理及處理該信託之股票,他人並未真正從事信託股
票管理、處分行為,其行為模式並不具信託法設立之兩大目的,故納稅義
務人成立之信託契約僅徒具形式並無實質及必要,為不具正當性之消極信
託,依信託契約所隱藏之一般股票股利贈與行為即為課稅事實,則稅捐機
關自得依遺贈稅法第 4  條規定,核定贈與並補徵應納贈與稅額。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0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1125 號
  要  旨:
行政與私人間進行雙方性溝通、協商後,雖有所結論,雙方當事
人且均期待對方將依協議行事,但就該協議不具法拘束力亦具有
共識時,不問該協議是否形諸書面,此種非正式協議,核屬行政
決定前之準備作業行為,仍非屬行政契約,而係類似於學理上所
稱之「君子協定」

11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261 號
  要  旨:
以河川地作為超輕型載具活動場地,固經向主管機關申請取得許可,惟該
許可既非由當事人申請取得,即不能認為已履行實現函文之附款條件。而
水利主管機關為有效執行河川管理,得要求由取得河川地使用許可之當事
人申請場地使用許可。因此,非以自己名義申請取得許可,即不能認為已
經實現函文所附條件。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12 裁判字號: 92年訴字第 821 號
  要  旨:
行政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屬應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計算救
濟期間之問題,對該行政處分之效力不生影響。

13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627 號
  要  旨:
優惠退休資遣辦法明定應予附具切結書,性質上乃係附解除條件之給與,
並非行政處分之附款。

14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371 號
  要  旨:
九二一地震災區國私有土地交換作業辦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執行機
關應將第 1  項核定結果通知申請人,於 15 日內配合辦理交換相關事宜
,屆期未配合辦理或申請人拒不接受核定結果者,執行機關應註銷其申請
案。又土地交換須執行機關與申請人相互配合方可完成,非單方可獨自為
之,如申請人經執行機關核准交換土地後,事後無意交換,執行機關亦無
從單方與申請人交換土地。是地方政府定 3  個月期間通知申請人限期提
出辦理交換,較原規定 15 日期間為長,與辦理土地交換手續所需時間,
亦屬相當。又地方政府於函內已明言逾期視為無意辦理交換,依文義及前
揭規定,應認地方政府係以申請人於 3  個月內提出辦理土地交換,為申
請核准土地交換案之附款,而附款種類係屬解除條件,於條件成就時,失
其效力。又該附款有前揭規定為依據,符合行政程法第 8  條誠實信用原
則,亦不違反該行政處分目的且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自得為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