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98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9年上訴字第 3 號
  要  旨:
按行為經法院評價為不法之犯罪行為,且為刑罰科處之宣告後,究應否加
以執行,乃刑罰如何實現之問題。倘認行為人對於社會規範之認知並無重
大偏離,行為控制能力亦無異常,僅因偶發、初犯或過失犯罪,刑罰對其
效用不大,祇須為刑罰宣示之警示作用,即為已足,此時即非不得緩其刑
之執行,並藉違反緩刑規定將入監執行之心理強制作用,謀求行為人自發
性之改善更新。其中行為人是否有改善之可能性或執行之必要性,固係由
法院為綜合之審酌考量,並就審酌考量所得而為預測性之判斷,但當有客
觀情狀顯示預測有誤時,亦非全無補救之道,法院仍得在刑法第 75 條、
第 75 條之 1  所定條件下,撤銷緩刑,使行為人執行其應執行之刑。又
行為人符合刑法第 74 條第 1  項所定之條件,法院即得宣告緩刑,與行
為人犯罪情節是否重大,並無絕對必然之關聯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1年訴緝字第 48 號
  要  旨:
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15 條第 1  款所定,不得使大陸
地區人民非法進入臺灣地區,所稱非法,自應從實質上之合法性予以判斷
,凡評價上違反法秩序之方法,均屬非法。而參照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
第 1  款、第 2  款規定,受益人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行政機關
作成行政處分者;或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陳述,致使行
政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而作成行政處分者,其信賴不值得保護。故在大陸
地區通謀虛偽結婚,以不實之結婚證明辦理相關戶籍登記、入境等手續,
雖形式上為合法,但因以詐欺方法而取得,即不具實質上之合法性,仍屬
非法進入台灣地區。另同條例第 79 條第 2  項其處罰之對象未僅限於人
蛇集團之首腦。且所謂意圖營利,不以實際得利為必要,僅須有獲取財產
上利益之企圖即為已足。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1年訴字第 1631 號
  要  旨:
按締結婚姻為雙方合意行為,除具備結婚之形式要件外,尚須雙方俱有結
婚之真意,亦即有共同生活經營婚姻家庭之真意,始生效力。再者,衡酌
外籍配偶申請來臺居留,非僅關涉本國人一己之家庭生活,將影響及於國
家人口政策、就業市場、資源分配及社會秩序等諸多層面,為維護我國國
家利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第 12 條既明文規定外交部及駐外館處處理來
臺簽證申請案件時,應予衡酌國家利益,該管機關自得本於職權審查申請
人結婚之真意及來臺之目的,依據規範意旨適用法律為准駁之決定。是以
,若單從結婚之形式要件,並不足以判定雙方是否具有結婚之真意,主管
機關審認雙方對於結婚重要事實陳述不一或作虛偽不實之陳述,而依同條
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以原處分拒發來臺依親居留簽證,認事用法,並
無違誤,訴願決定予以維持,亦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3年訴字第 1659 號
  要  旨:
按勞工保險條例第 29 條及第 65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有權受領
死亡給付遺屬津貼之人,與第三人達成協議,將領取勞保給付之權利讓與
第三人,該協議亦因違反同條例第 29 條規定,而不生效力。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5 裁判字號: 99年訴字第 658 號
  要  旨:
(一)按區域計畫法第 15 條之 2  第 1  項第 5  款雖規定許可開發應
      取得開發地區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惟土地徵收之程序須於
      開發許可之後,如於許可開發前即先辦理徵收完成原土地所有權人
      發價作業,其後開發計畫如未能許可,已發出之土地價金難以收回
      ,有使基層執行土地徵收公務人員滋生圖利土地所有權人之嫌,是
      因區域計畫法(地用)與土地徵收條例(地權)間之法條競合而產
      生矛盾,故在此情況下非都市土地開發審議作業規範總編第 6  點
      之附件二、附件三中明列此屬例外情形。是以,既已符合土地徵收
      條例相關規定得以徵收並已循相關規範之規定辦理,自無須提出權
      利證明文件。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提起確認訴訟之要件,必須
      要有確認利益,僅於行政處分規範效力已因法律上或事實上理由消
      滅者,原告仍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者,始許其提起行政處分違法
      確認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