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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0930110540 號
  要  旨:
夫妻經刑事判決無實質婚姻關係,自得持憑刑事判決書及判決確定證明書
向戶政事務所辦理撤銷結婚登記,毋庸再訴請民事判決確認婚姻關係不存
在
2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060427095 號
  要  旨:
未成年人結婚或兩願離婚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然未成年人得親自向戶
政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或兩願離婚登記,毋庸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
政程序

3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0960046544 號
  要  旨:
關於結婚證書之證人簽名,可否以蓋章代簽名之疑義乙案
4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128570 號
  要  旨:
行政程序法第 36、40、43 條等規定參照,請領結婚補助,行政機關應依
職權調查證據,又當事人對申請補助事項事實應負實質舉證責任,使行政
機關是否為補助決定,又此涉事實調查認定問題,宜由主管機關職權審認

5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100197440 號
  要  旨:
法務部就「受監護宣告之人回復常態有意思能力時,是否應由監護人代為
申辦結婚登記,以及是否具有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自
行辦理結婚登記、認領,是否須先經輔助人同意,以及是否須回復常態,
始得為之」之說明

6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6380 號
  要  旨:
民法第 982  條、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6 條、戶籍法第 26 條等規定
參照,倘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且結婚方式依我
國或該外國人士本國法律而有效成立,縱未完成相關面談程序及我國結婚
登記,仍不影響該結婚當事人依上述規定成立之婚姻關係;另戶政機關辦
理結婚登記時,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

7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303508520 號
  要  旨: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8、46  條規定參照,我國人民與外國人士婚姻成
立實質要件,必須各自符合其本國法律,但其形式要件則依當事人一方本
國法或依舉行地法者,均為有效,如一方依應適用之準據法,不具備成立
要件,縱使依他方應適用之法律,屬要件具備之情形,該涉外法律關係仍
不成立,又鑒於涉外民事法所指定適用之外國法,其適用結果如有妨害內
國公序良俗,危及內國一般私法生活安定,則無勉強適用之理

8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603508600 號
  要  旨:
如他國政府基於政策考量制定嚴格外籍人士與該國人士通婚規定,致戶政
機關無法調查確信該國人士是否為單身,鑑於結婚登記為我國民法規定結
婚成立要件,故就是類案件,宜由戶政機關斟酌全部陳述與調查事實及證
據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真偽,就具體個案權宜為有關處分或
其他行政行為

9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70007662 號
  要  旨:
有關「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草案)規範申請結婚登記應
查驗之證件、辦理結婚證明書應查驗之證件,均涉及對外發生規範人民申
請結婚登記或辦理結婚證明書應具備之要件,建議併入戶籍法施行細則或
其他法規中,又戶籍法施行細則與 96.05.23 修正之民法第 982  條規定
不符之規定,應儘速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