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結婚或兩願離婚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然未成年人得親自向戶 政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或兩願離婚登記,毋庸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 政程序
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 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故戶政事務所受理未成年人辦 理結婚登記,是否僅需以書面形式審查即符申請要件,宜請參考行政程序 法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3 條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