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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台內戶字第 1060427095 號
  要  旨:
未成年人結婚或兩願離婚固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然未成年人得親自向戶
政機關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或兩願離婚登記,毋庸由法定代理人協同代為行
政程序

2 發文字號: 法律決字第 0980010926 號
  要  旨:
行政機關對於應依職權調查之事實,負有概括調查義務,且應依各種合法
取得之證據資料認定事實、作成行政決定。故戶政事務所受理未成年人辦
理結婚登記,是否僅需以書面形式審查即符申請要件,宜請參考行政程序
法第 36 條、第 40 條、第 43 條之說明,本於職權審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