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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一字第 095308962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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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行政契約與私法契約之區別,係以其發生公法或私法上權利義務變動之效
果為斷,其判別標準原則上應以契約標的為準,而契約之標的,則應由契
約內容決定之,倘難判斷時,應由給付義務目的及契約全體特性判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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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092000800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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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出賣共有土地全部時部分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之時效認定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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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發文字號: |
法律字第 1120351090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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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關於財團法人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相關文件提送主管機關之期限規定
疑義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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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發文字號: |
法律決字第 1030351355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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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民法第 95 條規定及相關實務見解參照,如表意人以書信為意思表示,該
書信達到相對人,相對人無正當理由而拒絕接收時,該書信既已達到相對
人支配範圍內,相對人隨時可了解其內容,應認為已達到而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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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發文字號: |
環署空字第 108004375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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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
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辦理申請、異動、變更或展延程序之限期補正起算
日,應以行政機關通知相對人時起發生效力,而行政機關之通知,除得以
言詞或文書之交付、寄送等方式為之外,法律得基於保護人民利益之考慮
,特別規定對人民付郵寄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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