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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947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370 號
  要  旨:
法院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 8  條,認定當事人是否「於得請求登記之日
,視為所有人」時,只須審酌當事人是否於登記機關設立前,即已具備民
法第 769  條或第 770  條規定之時效取得所有權條件,而無庸考量嗣後
當事人於登記機關設立開辦土地總登記,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時,其
是否仍和平繼續占有該土地。蓋法律既賦予其「視為所有人」之效果,即
不因暫時性之中止使用而消滅。此與登記機關設立後,始具備民法第 769
條或第 770  條規定之條件,而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者,必須該占有
人於提出申請登記為所有權人,以迄登記完成時仍和平繼續占有其土地,
始有適用之情形,尚有不同。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23 號
  要  旨:
未登記之不動產係指應登記而不為登記之不動產而言,土地既係水利用地
,依法免予編號登記,自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所有權。此外,土地是
否位於河川區域,自應視系爭土地是否位於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河川區域
線內。至於劃定河川區域內之土地是否經都市或非都市計畫機關配合辦理
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並不影響河川區域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8年原訴更一字第 1 號
  要  旨:
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
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
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以下有關行政處分之「信賴保護原則」規定之所由設,惟「信賴保護原
則」之適用範圍並不限於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