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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944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1年判字第 1023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法第 35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納稅義
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依核定稅額通知書所載有應納稅額或
應補徵稅額者,應於繳款書送達後,於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
申請復查。不服復查決定,得依法提起訴願。同法第 49 條規定,於罰鍰
準用之。是對於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額及裁罰處分不服,須先申請復查
,始得提起訴願。準此,稅捐稽徵機關之核定稅額及裁罰處分既已合法送
達,納稅義務人對於核定稅捐之處分如有不服,即應在繳款書所載展延繳
款期間屆滿翌日起算 30 日內提出復查申請,如逾越申請復查之法定不變
期間,原核定使用牌照稅課稅處分及罰鍰處分即屬確定。又提起撤銷訴訟
,係以經合法訴願為要件,當事人未經合法訴願而提起撤銷訴訟,其起訴
即屬不備其他要件,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5 號
  要  旨:
依照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7  款規定,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行政處分無效,並該處所稱之重大明顯瑕疵,應以「在某程度上猶如刻在
額頭上般」為標準,即如瑕疵未到達重大、明顯,一般人對其是否有違法
性上有所懷疑時,為了保持法安定性,於未被正式廢棄前,仍應屬有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104年訴字第 323 號
  要  旨:
未登記之不動產係指應登記而不為登記之不動產而言,土地既係水利用地
,依法免予編號登記,自無從因時效之完成而取得所有權。此外,土地是
否位於河川區域,自應視系爭土地是否位於水利主管機關劃定之河川區域
線內。至於劃定河川區域內之土地是否經都市或非都市計畫機關配合辦理
使用分區變更為河川區,並不影響河川區域之認定。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4 裁判字號: 108年原訴更一字第 1 號
  要  旨:
法治國為憲法基本原則之一,法治國原則首重人民權利之維護、法秩序之
安定及誠實信用原則之遵守。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生之合理信賴,法
律自應予以適當保障,此乃信賴保護之法理基礎,亦為行政程序法第 119
條以下有關行政處分之「信賴保護原則」規定之所由設,惟「信賴保護原
則」之適用範圍並不限於行政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