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943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6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因疏忽而誤予核准人民之申請者,其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之時
點,自應以其嗣後因複查而知悉之時為準。

2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502 號
  要  旨:
按臺灣省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畢業生服務管理要點第 8  點規定,該養
成計畫畢業生須於服務期滿後始得請求發還證書。惟既未依規定服務達規
定年限即離職,依該點規定,證書繳由主管機關保管至約定服務期滿後發
還;約定服務期滿由主管機關發給服務期滿證書,未取得服務期滿證書者
,不得在外兼職或開業;不依規定履行服務義務或未達規定年限而離職者
,並不得請求發還證書。又臺灣省地方醫護人員養成計畫之目的除用於解
決原住民或離島地區人力醫療資源之欠缺外,更有意栽培偏遠地區之學生
,以優渥之條件,讓渠等受高等教育並取得專業證照,用以返鄉服務,核
與一般之公費生有所不同,是以,主管機關請求畢業生履行服務期限之契
約請求權,與主管機關有權代畢業生保管證書,二者間並無主權利與從權
利關係。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706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既已肯認停車位登記證之申辦合法,核發登記證在先,逾兩年後
始對申請人所提相同資料,以系爭停車位登記證申辦所提之部分文件未符
規定而否認在後,不僅已逾撤銷期限而喪失其撤銷權,且亦有違對申請人
正當信賴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