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電子法規查詢系統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00021485 號
要 旨:
行使民法第 258 條契約解除權,於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後,契約 效力自始歸於消滅,當不得任意撤銷,惟解除契約意思表示如有法定撤銷 事由,縱在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發生效力以後,則無不許撤銷之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