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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內授中辦地字第 1051351751 號
  要  旨:
捐贈者以附有須提供興建後新建物部分空間予捐贈者無償使用 10 年以上
條件,贈與金錢供於縣有土地上興建建物者,須查明該行為之法律性質及
供其長期無償使用之法令依據,如涉有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
間之租賃,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