捐贈者以附有須提供興建後新建物部分空間予捐贈者無償使用 10 年以上 條件,贈與金錢供於縣有土地上興建建物者,須查明該行為之法律性質及 供其長期無償使用之法令依據,如涉有處分或設定負擔或為超過 10 年期 間之租賃,仍應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