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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86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8年判字第 595 號
  要  旨:
人民若因中央或地方機關之違法行政處分,認為有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之
利益,經訴願法提起訴願而不服其決定者,得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
訟。而若無行政處分存在,即無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行政處分或確
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106年訴字第 469 號
  要  旨:
清償債務,為清算人之職務之一,清算人對於明知之債務及其債權人,應
個別通知催告其申報債權,不得僅以公告催告,乃公司法第 327  條明定
之清算程序,若不遵守,自不生清算完結之效力。

3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1519 號
  要  旨:
行為人與訴外人間成立承受權益之協議,業經公證在案,行為人雖可能有
便宜行事之動機,但亦難謂其無使訴外人為承受人之真意,縱令該項契約
確屬行為人與訴外人間之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行為,然民法第 87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通謀虛偽意思表示之無效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於公法關係
上亦可準用該條項規定,是故行為人不得對善意之行政機關主張協議係屬
無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