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維護法安定性及國家行為存續本身所具有之公益性,而儘可能維
持國家行為的有效性,我國實務及學界通說就無效行政處分的認定
標準,向來採取「明顯理論」之判斷標準,即行政處分倘罹患特別
重大、明顯的瑕疵,一般理智謹慎市民,依其一切足以斟酌的情況
,在合理判斷上均可辨別出瑕疵的存在,該行政處分即應歸於無效
。
(二)苗栗縣政府依法具有事務及土地管轄權限,縱認定之依據與結果與
當事人期望歧異,亦難謂該行政作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缺乏事務權限者」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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