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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852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60 號
  要  旨:
(一)為維護法安定性及國家行為存續本身所具有之公益性,而儘可能維
      持國家行為的有效性,我國實務及學界通說就無效行政處分的認定
      標準,向來採取「明顯理論」之判斷標準,即行政處分倘罹患特別
      重大、明顯的瑕疵,一般理智謹慎市民,依其一切足以斟酌的情況
      ,在合理判斷上均可辨別出瑕疵的存在,該行政處分即應歸於無效
      。
(二)苗栗縣政府依法具有事務及土地管轄權限,縱認定之依據與結果與
      當事人期望歧異,亦難謂該行政作為有行政程序法第 111  條第 6
      款「缺乏事務權限者」之情形。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2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41 號
  要  旨:
系爭現有巷道係被告因辦理成功國小北側道路之開闢而阻斷封閉,致該巷
道之居民(含原告等)無法通行。原告等人均係直接利用該既成道路以出
入,則其對既有巷道之通行非僅止反射利益,乃已具直接之請求權。原告
雖係以陳情方式,其實際應為申請,被告雖係以函復原告,其意係拒絕原
告之申請,該函復依上開司法院釋字第 423  號解釋,應認係行政處分。
系爭巷道既為現有巷道(或既成巷道),即有公用地役權存在,今被告於
新舊道路交口以有之 1.5  公尺高低而於路邊增設護欄,予以阻斷,致該
巷道居民無法由系爭巷道亦已近 3  年之久,將使系爭巷道居民通行該處
因阻隔日久生變,通行權(公用地役權)有喪失之虞,亦使原告權利發生
變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將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予撤銷,並由被告依
本院判決意旨為施作沿著台中市東區旱溪路路 1  段 365  巷兩旁建築線
連結至成功國小北側道路工程間適合通行之道路,恢復原告通行(即恢復
台中市旱溪路路 1  段 365  巷按原建築線 5.48 米寬的路面以恢復通行
)之處分。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