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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1 發文字號: 北市法二字第 09430546000 號
  要  旨:
本案就和解款項,確已納入大廈公共基金並設專戶儲存,既對全體區分所
有權人有利,而所有權人亦未為反對意思,基於損鄰事件圓滿解決及表見
代理法理,似無須檢附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等相關同意書,方得予撤銷列管
2 發文字號: 法律字第 10803519370 號
  要  旨:
屬於同一行政主體之行政機關間,並不能各自代表其所屬之同一行政主體
締結行政契約。系爭土地於早期同屬郵政總局及電信總局所共同管理之土
地,其所有權仍應為國有土地。據此,該二局就共同管理之土地如何使用
所為協議,尚無從成立民法第 820  條第 1  項規定之分管契約

3 發文字號: 農企字第 1040244882 號
  要  旨:
關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8  條第 3  款規定之執
行,主關機關宜依民法及行政程序法相關程序確認共有人,至他共有人提
出反對意見,可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2 條限期
補正規定,給予申請人容有再協調或另取得其他適法文件之權宜作法

4 發文字號: 環署水字第 0980099407 號
  要  旨:
水措設施設置於他人土地上應取得土地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文件。土地所
有人眾多時,並得依民法第 820  條或土地法第 34-1 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