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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819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5年判字第 103 號
  要  旨:
文化資產具有多面並存之價值,就其具有物理上使用利益之有形財產價值
觀之,為具體保障所有權人意旨之法律,所有權人自得據此享有申請指定
古蹟之公法上請求權,且共有人各有其獨立之古蹟指定申請權,無須徵得
全體所有人同意或由全體一同申請。

2 裁判字號: 109年上字第 475 號
  要  旨: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
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此為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 7
條第 2  項所揭示之實質課稅原則。亦有認為對於課稅事實的掌握,不應
拘泥於外觀的私法形式,而應重視課稅的經濟事實,此一態度有稱之為經
濟觀察法。而其目的係在,對於人民濫用私法形式迂迴安排經濟活動,以
規避稅賦但仍能達到原所希望的經濟效果時,應按經濟觀察法,深究經濟
利益之歸屬,掌握納稅能力,加以調整課稅。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

3 裁判字號: 99年判字第 962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因疏忽而誤予核准人民之申請者,其所謂「知有撤銷原因」之時
點,自應以其嗣後因複查而知悉之時為準。

4 裁判字號: 96年訴字第 3706 號
  要  旨:
主管機關既已肯認停車位登記證之申辦合法,核發登記證在先,逾兩年後
始對申請人所提相同資料,以系爭停車位登記證申辦所提之部分文件未符
規定而否認在後,不僅已逾撤銷期限而喪失其撤銷權,且亦有違對申請人
正當信賴之保護。

5 裁判字號: 98年訴字第 686 號
  要  旨: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0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共有土地之協議分
割、合併者,由共有人全體申請。但合併或標示分割,得由共有人依土地
法第 34 條之 1  規定申請。又衡諸共有乃一物之所有權由 2  人以上共
同享有之制度,係基於社會生活需要而存在,然各共有人因均享有同一之
所有權,其權利之行使遂受相互之限制,自不免影響共有物用益及處分之
順利進行,甚而有礙共有物之自由流通,致生社會經濟上之不利益。而土
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1  項所稱之處分,雖不包括共有物分割在內,惟
其立法意旨既在於兼顧共有人之權益範圍內,排除民法第 819  條第 2
項、第 828  條第 2  項規定之適用,以便利不動產所有權之交易,解決
共有不動產之糾紛,促進共有物之有效利用,增進公共利益;加以共有物
之處分、變更及設定負擔不以就共有物之全部為之為必要,就共有物之某
特定部分為之,亦屬在內。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