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進入軍事學校就讀享受公費及軍官養成教育,並於畢業後取得軍官任 用資格,雙方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關係。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明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學生已為年滿二 十歲之成年人,其仍繼續於軍官學校就讀,顯已承認其進入軍官學校就讀 之公法契約,該公法契約已生效力。而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學分數已達 退學標準,學校核定退學處分並請求賠償費用,於法均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