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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80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0年訴字第 187 號
  要  旨:
有關人民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月
不為決定者,得逕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之規定,旨在保障人民之
訴訟權,不因訴願管轄機關怠於行使職權審理訴願事件而受到影響,以免
人民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受損程度擴大。雖訴願法第 86 條規定:「訴
願之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在訴訟或行政救濟
程序進行中者,於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之進
行,並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受理訴願機關依前項規定停止訴願程序之
進行者,前條所定訴願決定期間,自該法律關係確定之日起,重行起算。
」賦予訴願管轄機關中斷前揭訴願決定期間之權利,然此應以他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確實為該訴願決定之準據為必要,否則,基於保障人民訴訟權之
立法旨意,訴願管轄機關在形式上縱以有上開規定之事由停止訴願程序之
進行,仍不能認為係合法之中斷,而阻止人民依照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於提起訴願逾 3  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訴願決定期間逾 2  個
月不為決定後,逕行提起撤銷訴訟之權利。又此中斷訴願決定期間是否合
法,人民可否逕行提起撤銷訴訟等因屬訴訟審理之程序事項,行政法院自
得依職權予以調查,並正確適用法律。

裁判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2 裁判字號: 93年訴字第 438 號
  要  旨:
學生進入軍事學校就讀享受公費及軍官養成教育,並於畢業後取得軍官任
用資格,雙方之關係應屬公法上之行政契約關係。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49
條明定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學生已為年滿二
十歲之成年人,其仍繼續於軍官學校就讀,顯已承認其進入軍官學校就讀
之公法契約,該公法契約已生效力。而學生因學業成績不合格學分數已達
退學標準,學校核定退學處分並請求賠償費用,於法均無不合。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