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土地登記規則第 34 條第 1 項、第 56 條及第 57 條第 1 項之規定 ,申請人向地政事務所就某建物申請時效取得所有權登記,地政事務所核 認本件尚有應補正事項,如申請人應提出申請登記之文件不符或有欠缺者 ,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 15 日內補正。如申請人未於期間內依補正事項 完全補正,地政事務所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及法令依據,駁回其登記之申請 。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