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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實務見解
民法第 799-1 條相關裁判
1 裁判字號: 102年訴字第 260 號
  要  旨:
關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 16 條第 2  項前段住戶不得於……樓梯間等處
所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營業使用,係以或與違規設置廣告物或私
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妨礙出入部分分別規定,二者應屬不同之行為態
樣與違規要件。是以,妨礙出入係屬私設路障及停車位侵占巷道之要件,
若於樓梯間等處所堆置雜物,則並無此要件。惟該項立法目的係為達維護
公共安全之目的,而明定樓梯間等處所不得擅自堆置雜物或設置柵欄、門
扇等,以免妨礙逃生避難,若一經堆置物品,即違反該項規範目的及立法
意旨,與堆置物品之屬性、大小及堆置之目的無關。

(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